公報 - 民法典 - 條文目錄 - io
bo.dsaj.gov.mo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務局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de Justiça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公報 - 民法典
bo.dsaj.gov.mo
核准附於本法規公布之《民法典》,此法典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第39/99/M號法令 - asianlii.org
asianlii.org
第39/99/M號法令 八月三日 民法典 [ ^ ] [ 民法典 - 目錄 ] [ 民法典 - 條文目錄 ] [ 第39/99/M號法令 ] [ 民法典 - 第001至100條 ] [ 民法典 - 第101至200條 ] [ 民法典 - 第201至300條 ] [ 民法典 - 第301至400條 ] [ 民法典 - 第401至500條 ] [ 民法典 - 第501至600條 ] [ 民法典 - 第601至700條 ] [ 民法典 - 第701至800條 ] [ 民法典 ...
民法典/第五卷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zh.wikisource.org
賦權予一人或多人成為死者財產之法律關係之主體,並因此將原屬該死者之財產進行移交,稱為繼承。 一、法律關係基於其性質或法律之規定,在其主體死亡時即應消滅者,不構成繼承標的。 二、屬權利主體之意願者,可放棄之權利亦得於主體死亡時消滅。 賦予繼承權,係以法律、遺囑或合同為依據。 視乎可否按被繼承人之意願而將繼承排除,依法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及特留份繼承。 一、一人透過合同放棄對在生之人之繼承或放棄成為在生之人之特留份繼承人,又或透過合同處分本身或第三人尚未開始之繼承,稱為繼承合同。 二、繼承合同均屬無效,但法律明文容許之情況除外。 三、上款首部分之規定,不影響第九百四十條第二款及第一千五百七十條規定之適用。
澳门民法典完整文本与解读 - 百度文库
wenku.baidu.com
" 澳门民法典完整文本与解读 法典概述 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是根据第39/99/M号法令核准,自1999年11月1日起生效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该法典采用五卷编制,总计2161条,构成澳门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规范。 最新修订见第27/2024号法律。 民法典基本结构 卷次 内容 ...
民法典 -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zh.wikisource.org
民法典內容共2161條,此處分5頁記載之。 本作品來自 澳門法典,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不受著作權保護。
家庭財產繼承法 - University of Macau
fll.um.edu.mo
澳門地區之繼承 特留份繼承 3.1. 一般規定:特留份、特留份繼續人、特留份份額 3.2. 慷慨行為之扣減 遺囑繼承 4.1. 一般規定:遺囑行為之概念、性質、特徵 4.2. 遺囑能力 4.3. 相對不可處分之情況 4.4. 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訂立遺囑之方式 5.1. 普通方式 5.2. 特別方式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網站 | 終審法院
www.court.gov.mo
摘要 - 根據《民法典》第1974條之規定,“每一順序之可繼承遺產之人,均優先於下一順序之可繼承遺產之人”。 - 因此,當有前序的法定繼承人,則排除了後序的法定繼承人參與法定繼承。